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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释法 | USDT涉刑的深层原因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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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1 08:24: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U币(USDT)即泰达币,由Tether公司发行,旨在通过将其价值与法定货币(如美元)挂钩来维持稳定价值。每个USDT代币旨在等同于一美元,相对于更波动的加密货币(如比特币或以太坊)提供稳定和可预测的价值。用户可以随时使用USDT与USD进行1:1兑换,Tether公司声称每发行1个USDT代币,其银行账户都会有1美元的资金保障。



与此同时,USDT基于区块链技术,区块链技术是一种去中心化的分布式账本技术,虚拟货币则是在这个分布式账本上发行和流通。区块链技术提供了一个去中心化的方式来管理和验证数字货币的交易,从而消除了传统银行或支付机构的中介角色。说白了就是没有政府监管。同时虚拟货币的交易无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几乎都是实时的。在便捷的同时也增加了交易的隐秘性,监管的难度陡然增加。



在中国大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以下简称:“924通知”):“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然而,这样的规定是否否定了USDT的财产性属性?



事实上,《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以下简称“2013五部门通知”)明确规定:“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因此,USDT当然也应当属于特定的虚拟商品。



与此同时,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可见民法典对于USDT的虚拟财产属性予以确认。因此,USDT就属于刑法保护中的财产性法益。以此为背景,与USDT相关的侵财型,或者与财产相关的犯罪就应当予以规制。



正如前文所述:U币的“价值稳定”、“隐秘性高”这些典型特点,使得交易主体、交易行为、交易路径更不容易被发现。在特定的场景下就会衍生出不同类型的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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