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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买卖“虚拟货币”引发纠纷 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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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0 23:57: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年来,各种虚拟货币层出不穷,甚至刮起一阵交易“虚拟货币”的热潮。近日,陆良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认定虚拟货币买卖业务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驳回了原告要求返还钱财的诉讼请求。



案情 非法交易虚拟货币未成



今年2月15日,朱某在欧易OKX数字交易平台上与郑某交易USDT币(泰达币),购买单价为6.36元的USDT币6289.31个,出价总金额为4万元。



朱某转账给郑某后,因双方交易的系境外非法货币平台,有网络波动、政府管控等原因,该交易未完成。之后,郑某未支付USDT币,亦未退回交易款。



朱某将郑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郑某退回交易款4万元,并赔偿相应利息。



判决 违反法律法规交易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USDT币不具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原、被告在境外非法货币平台交易USDT币,已违反相关金融法律法规,该买卖交易协议无效。



陆良县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朱某的起诉后,朱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曲靖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释法 虚拟货币交易非法 相关合同应属无效



审理该案的法官指出,虚拟货币和数字人民币是有区别的。



数字人民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形式的法定货币,由指定运营机构参与运营并向公众兑换,与纸钞硬币等价。



虚拟货币仅以数字化形式存在,并非法定货币,例如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无法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的交易流通违反我国目前对虚拟货币的管理政策,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损害了国家金融秩序、金融安全及社会公共利益,由此签订的相关合同应属无效。因此,公众应加强风险防范意识,不要参与虚拟货币相关交易活动,谨防个人资金受损。



法律小常识 虚拟货币非法定货币 无法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了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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